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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城市经济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组织管理章程

发表时间:2023-02-21 16:15:50   次浏览

石家庄城市经济职业学院

学生社团组织管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社团的规范管理,增强学生社团发展的规范性和有序程度,改进学生社团管理并不断提高学生社团工作的制度化和系统化水平,促进学生社团顺利和谐、平稳发展,特制定本社团管理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石家庄城市经济职业学院全体经院团委审批、正式注册的学生自治组织,即学生社团,简称社团。 

第三条  对社团的监督管理权由院团委直接行使。

第二章  学院社团成立注销管理办法 

第一节  发起成立社团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共青团石家庄城市经济职业学院委员会和学院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条  学生社团受共青团石家庄城市经济职业学院委员会的领导管理,在院团委的指导下,负责校内所有社团的成立注册管理工作。 

第二节  发起成立社团须知 

第六条  石家庄城市经济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目前共分为文娱和体育两大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应确定所属类别。原则上,社团类别归属具有唯一性。 

第七条  社团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同学综合素质; 

(二) 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全校同学;

(三) 发挥作为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社团活动; 

(四)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五) 有明确的挂靠单位。挂靠单位应是具有管理职能或学术研究的我校正式机构,例如专业教研室、学院分党委、团委、学校职能部门等; 

(六) 有固定的社团指导老师。原则上学生社团须聘请一名我校正式教师担任指导教师; 

(七) 学生社团可以聘请校内外专家、学者、教师、企业家等担任社团的名誉职务,但聘请校外人员的必须事先征得院团委的书面同意; 

(八) 社团需要有规范的章程;

(九) 社团不得私自印刻任何形式公章。

 第八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院团委提交下列文件: 

    (一)社团章程; 

(二)《石家庄城市经济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申请成立登记表》;  

(三)《石家庄城市经济职业学院学生发起成立学生社团申请书》;

(四)社团组建后两个月内活动计划; 

(五)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及其本人的意见;

(六)挂靠单位以及挂靠单位的推荐意见; 

(七)社长本人的成绩单(需由教务处盖章证明)。

 第九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学生社团名称; 

(二) 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 学生社团类别; 

(四) 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 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 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 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 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 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 其他事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审不予通过: 

(一) 申请筹备社团的宗旨、活动范围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 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

(三) 发起人受过校规校纪处分的;

(四) 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 凡违反规定的,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六) 与同乡会性质相同的;

(七) 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其他商业活动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 在校期间受到校规校纪处分的; 

(二)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 

(三) 最近一学年凡出现课程不及格的;

(四) 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

第三节  新社团成立试运营期 

第十二条  社团在审议通过之后,将有为期一学期的试运营期。  

第十三条  在试运营期的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不予成立: 

(一)试运营期制度实行末位淘汰制,即在试运营期的社团中学期排名最后的; 

(二)社团不能正常运转,如出现人员、资金明显不足的;

(三)违反国家、学校及院团委相关规定,并产生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四)不配合学校和院团委工作及指导的。 

第十四条  对于未通过试运营期的社团,由院团委进行财务清算和会员权利保障。   

第十五条  原则上每学期成立的新社团不得超过5个。新成立的社团在试运营期(一学期)开始之前,必须事先拟定试运营期内的社团活动计划,包括常规活动和特色活动。所有活动都应该按照评议规则在活动开始前至少24小时向院团委的公邮发送报评邮件,在活动开展时接受评议员的现场评议。

第十六条  院团委评议工作人员会在社团试运营期结束之后,对社团活动进行评分,做出新社团在试运营期的活动总得分排行榜。新成立的社团在试运营期内的所有活动总分不得低于60分,否则予以注销。

第十七条  根据相关的评议规则,除属于培训、公益性质活动之外,社团内部的聚餐、娱乐、联谊交流活动,一律不予评议,因此不能计入活动得分。 

第十八条  若申报成立的新社团数量多于允许成立的新社团数量,那么院团委将参照新社团在试运营期内活动总分排行榜,分数较高的允许成立,排名靠后的予以注销。

第四节  社团注销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院团委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 

(一)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院团委可对其进行强制注销:

(一)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的活动的; 

(二)不按规定定期进行年度检查和注册的;

(三)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四)未经审批,擅自以石家庄城市经济职业学院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明知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违规活动而未制止、上报的; 

(六)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20人的;

(七)社团连续三个月未进行活动的;

(八)社团排名在最后一位的;

(九)凡私自刻印并使用公章的; 

(十)其他违反章程和本办法的。 

第二十一条  院团委应当组织对注销的社团财务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组织或参与与清算无关的活动。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院团委办理注销登记。院团委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学生社团的登记证书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交由院团委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社团负责人,由院团委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学生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学生社团继续以学生社团的名义进行活动的,由院团委报请学校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第三章  学院社团换届及注册制度 

第一节  换届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换届制度(以下称换届制度)是指各学生社团在每学年末(通常为每年的6月第三周之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一定的程序初选产生下一届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以下称候选人),参加院团委组织的认证考核,经考核合格,经过学生社团集体换届仪式(以下称集体换届仪式)正式当选的制度。

第二十六条  换届制度包括三个部分:学生社团进行换届选举初选;候选人参加院团委组织的培训和认证考核;认证考核合格的候选人经过集体换届仪式正式当选。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换届选举初选要结合学生社团的自身实际情况,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一定的民主选举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各学生社团初选产生的候选人需接受院团委统一的培训并通过认证考核。 

第二十九条  经认证考核合格的人候选人具备担任石家庄城市经济职业学院学生社团负责人资格。首次认证考核不合格的候选人将参加院团委组织的培训,并再次参加认证考核。 

第三十条  集体换届仪式于认证考核全部完成后举行。经过仪式,学生社团实现新老负责人的工作交接,院团委将向所有新任学生社团负责人颁发相关认证资料和证件。

第三十一条  集体换届仪式完毕,候选人正式当选,学生社团换届工作完成。

    第二节  注册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注册制度(以下称注册制度)是指学生社团负责人在任期内,向院团委报送相关证件和资料,进行注册、履行相关程序。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注册为每学期一次。只有完成注册的学生社团方可开展活动。无故逾期不参加注册的学生社团将被视为自动解散。 

第四章  学院社团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节  活动规范 

第三十四条  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国家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审批程序严格进行。 

第三十五条  社团不得进行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质活动。 

第三十六条  社团活动应注重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具有明确的活动目的、适合青年学生的活动形式、积极的活动效果和成熟的活动条件,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社团活动应具备可靠的安全性,对于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突发情况,社团应能予以很好的规避。社团开展校外活动或具有一定风险的校内活动时,须由社团负责人向院团委提出申请,说明活动具体内容,经院团委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三十八条  社团活动包括日常活动和大型活动,其中单场次活动参加人员在一百人以上并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可认定为大型活动。社团在举办大型活动之前,须按规定向院团委提交申请报告,并提交一份包括经费预算和安全预案在内的完整活动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在大型活动中,必须有院团委专职人员参加并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  社团活动需使用学校场地时,须由社团负责人向院团委提前一周填写《石家庄城市经济职业学院场地使用申请表》报批,说明活动内容、性质、规模等,经院团委审核通过,院团委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条  社团在活动完毕后,应负责清理场地。并且社团应自觉爱护活动场所的公共财物,由于社团使用不当而造成的各种损失,由社团自行负责。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如需要使用宣传品(如条幅、喷绘等)进行宣传,需提前一周填写《石家庄城市经济职业学院标语宣传品设置审批表》报批,经院团委审核通过、院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宣传展示。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在开展活动的宣传过程中,要本着高效、适度的原则厉行节约,不可过分追求轰动效应。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在对赞助单位的宣传中,可允许在宣传品上出现赞助单位名称、性质,但不得宣传赞助单位的产品,更不允许在校园内摆摊设点,变相经营。学生社团应自觉维护校园秩序。

第四十四条  社团出具证明、发布公告、进行宣传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并署社团全称,不得盗用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节  赴外活动管理 

第四十五条  境内外组织招募我校学生赴外实习及志愿服务,必须与高校合作并签署合作协议,承担相应责任。未与学校签订合作协议的境内外组织及个人不得在校园内开展招募赴外实习和志愿服务的活动或与此相关的宣传、推介活动。校内学生社团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招募学生赴外实习和志愿服务。 

第四十六条  在签署协议后社团须将签署的协议复本、邀请函、活动策划书、应急预案统一递交至院团委备案。 

第四十七条  经院团委初审通过后,社团须将参与人员信息、在读证明、父母在职证明、免责声明、个人承诺担保书、出国人员保险复印件等统一交至院团委。经院团委最终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外期间需保持与学校的联系渠道畅通,赴外实习或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应按时回校并向院团委备案。    

特别声明:社团组织学生参加境外活动,必须保证学生集体行动,如果存在个人单独活动的特殊情况,应提前将个人的活动行程和相关信息交给院团委备案。 

    第三节  社团活动违规处理 

第四十九条  社团违反有关规定,举办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违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损学校声誉内容的活动或者未经批准的政治性、纯商业性活动的,有其他违规活动并导致重大违规事件发生或造成重大损失的,一律上报院团委社团部予以注销并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十条  社团未经允许擅自举办商业性质的活动,将对该社团采取暂停活动并警告的处罚;情节严重的,上报院团委予以注销。 

第五十一条  未经校方审批擅自占用学校场地开展活动者,所造成的后果由社团自负;若造成恶劣影响,则由院团委对该社团做出相应的处罚。 

第五十二条  社团违反宣传品悬挂、放臵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扣除当月得分处分。 

第五十三条  社团在暂停审批期间未经院团委批准进行活动的,予以注销处分。 

第五十四条  院团委检查发现社团存在侵犯会员权益情况或接到会员对其所属社团发生侵犯会员权益事件的举报时应认真调查,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通报批评、扣除学期或全年基础和专项得分并取消加分资格、暂停审批、注销的处分。  

第五章  学院社团财务管理条例  

第一节  学生社团会费管理  

第五十五条  会费定义为基本会费,即为支付开支,对一个团体的成员征收的金额,不包括培训费、活动费用等 

第五十六条  学生社团会费的收取方案必须提前上报院团委批准,会费收取标准必须经由院团委备案。

第五十七条  各学生社团在收取会费时必须出示由院团委统一发放的专用收据,第一联存根上交院团委备案,第二联收据作为缴费凭证发给会员,第三联收据留于社团保管。 

第五十八条  学生社团在使用会费时须有详细计划和预算,将会员所缴会费用于社团发展和会员福利等方向。社团须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用途,保证会员对会费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节  社团商业活动管理 

第五十九条  社团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商业讲座 

第六十条  商业活动,是指以讲座、展示、展卖、路演、活动冠名等形式开展,且以在校学生为潜在客户群的活动。社团举办上述商业活动,需上报院团委及院团委审批。 

第六十一条  商业活动在申请批准借用校内教室、场地或者摆放展板、悬挂横幅、发放传单等宣传品时,应该在申请材料之后附上该活动的详细资料,包括参加活动的商业人员以及所在公司的简介等详细说明材料、活动涉及经费的来源和金额等信息。 

第六十二条  社团在商业活动中必须与公司等社会组织签有合同,在上报审批时须附带合同复印件。无合同的商业活动,一律不予批准。 

特别声明:社团不得印刻和使用任何形式公章。 

第六十三条  社团在申请类似活动时应尽可能对活动作出详细说明。院团委在批准该类性质的活动时将根据活动程序的详细信息来进行衡量,本着对相应社团活动负责、保证资金合理使用的原则来决定是否批准,并上报院团委 

第六十四条   社团与校外组织或个人合作进行商业性活动时,需收取该组织或个人的相关费用并签署合同。

第六十五条   社团按合同规定所收取的费用,需上交院团委统一管理。单笔赞助金额低于100元的,社团在上报院团委后,将经费交由社团内部财务人员管理(其中,单笔赞助是指社团举办单次活动或举办系列活动共收取的赞助)。如果赞助是物资形式的,则其价值在200元以上的,也须到院团委登记备案。 

第六十六条  社团举办活动如需使用经费,须向院团委进行申报,经审批同意后即可使用。 

第六十七条  学生社团和相关组织或个人不得刻意隐瞒或者以其他形式掩盖活动的商业性质,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和组织的责任。  

第三节  社团财务审计 

第六十八条  社团必须设有两名以上专职管理财务人员,做好社团帐务记录工作,会计、出纳不得由同一人担任。 

第六十九条  社团的帐务须认真记录、核算各项社团收支,明确资金的来源和具体用途,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以便院团委在定期审计时及时获得会计信息。

 第七十条  社团财务由院团委组织进行审计。各社团必须在院团委审计时,提交完整真实的社团账目。配合院团委的审计工作。 

第七十一条  院团委在每月1日—7日会对社团上个月的财务管理状况进行抽查;每年五月和十一月,院团委对全体社团进行全面的期末财务审计。 

第七十二条  院团委组织审计期间,在规定时间内各社团须提交综合财务报表(电子版),以及所有相关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发票和复印件等。社团必须同时上交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审计完毕后,原始凭证退回社团。 

第七十三条  会计凭证须为国家税务局认可的正规发票,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其中,发票须字迹清晰,盖有有效公章。其填写内容须齐全,注明单位名称、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不得涂改。如遇发票丢失的情况,须由社团社长作出书面的情况说明,并由活动负责人及三名以上参与活动的社团会员签字。情况说明上交后,由院团委上报院团委酌情作出决定,不符合以上规定,且未说明原因或者说明不充分的凭证视为无效。 

第七十四条  院团委将对外公示审查过的各社团财务报表,接受全体社团及其成员的监督。 

第四节  社团财务违规处理 

第七十五条  每次审计未及时提交财务报表、且未向院团委说明原因的社团,院团委将给予督促和警告处分: 

(一) 逾期三天后仍未补交的,在该社团给出书面解释并采取补救措施之前,院团委将暂停审批该社团的所有活动,对违规的社团进行公告批评。其中给予暂停审批活动的社团,在整改之后,经院团委批准,恢复其活动资格。

(二) 由于社团内部个人原因故意造成违规的,院团委有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撤销其社团内部职务,并予公告批评;情节严重的,由院团委处理。 

第七十六条  出现假账错账的社团,院团委将根据情况对违规社团处以扣分、暂停审批活动和注销的处理措施;情况严重者,院团委将处理。对于相关责任人员,按照其责任大小、影响程度,给予批评、通报批评、停职和撤职的处理措施。

第七十七条   收取会费不出示院团委发放的统一收据的社团,责令限期补齐收据,并视情况采取停止审批、注销社团的处理措施: 

(一) 收取会费未经院团委及院团委批准的,或者超过审批金额收取的,其违规收取部分返还会员。 

(二) 院团委将对该社团采取扣分和暂停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上报院团委予以注销。同时,对有此类行为的社团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 

(三) 违规收取的会费由于各种原因无法追回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返还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通报批评的措施,并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停职或撤职的处罚。  

第七十八条  社团所收会费未用于规定用途,造成会员损失的,院团委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违规社团予以扣分、暂停审批和注销的处理,并上报院团委予以通报批评。有此类行为的社团和相关责任人员须尽最大可能挽回不良后果,并承担相关责任,向全体会员作出合理解释。个人贪污会费或者由于其他个人责任造成的会费滥用,由个人承担赔偿社团及会员损失的责任,并予以撤职。 

第七十九条  未经批准或者以欺瞒手法变相进行商业活动的社团,院团委依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扣分、暂停审批活动或者注销的处罚,并上报院团委,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条  社团及其责任人员对于院团委处理决定有异议或不服处理决定的,在接到处理决定的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院团委提请复议。由院团委在三日内给出是否接受复议的答复,复议要求没有答复的以及对复议结果不服的,社团及责任人员有权在期满三日内向院团委申诉,院团委裁决为最终决定。提请复议及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执行。超过期限而未作出相应回应的,视为接受处理决定。 

第八十一条  本工作办法中学生社团负责人是指学生社团中的会(社)长、副(社)长或承担相应责任的社团成员等。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石家庄城市经济职业学院院团委所有。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