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机构设置 > 管理机构 > 学生处 > 学生资助

2021年​石家庄城市经济职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21-08-12 10:41:00   次浏览

石家庄城市经济职业学院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建全普通本科、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 号)、《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冀教财〔2017〕10号)、《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冀教财〔2017〕11号)和《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冀教财〔2017〕12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我院落实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三条 学院成立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1、院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组  长:院长

副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

成  员:学生工作处处长、教务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各系(部)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要负责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的具体组织实施,包括名额的分配建议,受资助人员的审核,全院公示(公示期为 5 天以上)、建立全院学生资助工作档案、报请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复等。

2、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主任:学生工作处处长

副主任:学生工作处副处长

成员:各系主管学生工作副主任

各系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副主任为组长、辅导员等担任组员的系评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系国家奖助学金的组织实施和评审工作。

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民主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本班级学生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其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300 元。我院根据实际情况将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定为 3 档:

 

1 档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 4400 元,资助对象为我院特别困难学生;2 档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 3300 元,资助对象为我院困难学生;3 档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 2200 元,资助对象为我院一般困难学生。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我院正式注册、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现象;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钻研,积极进取,德、智、体发展全面,上一学年被评为“三好学生”者;

6、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及格现象,学年平均成绩专业排名 3%以内;各方面表现突出,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本专业排名 3%以内。

7、无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

8、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我院正式注册、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现象;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平均成绩专业排名 30%以内,学年合素质测评本专业排名 30%以内;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

7、无不及格现象;

8、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

(二)申请者家庭条件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家庭所在地为边远、贫困地区,家中劳力少,收入微薄;

2、家庭收入在当地贫困线以下;

3、父母下岗或无稳定经济来源;

4、孤儿、单亲家庭或父母残疾;

5、有其他特殊困难的。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我院正式注册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现象;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

7、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二)申请者家庭条件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家庭所在地为边远、贫困地区,家中劳力少,收入微薄;

2、家庭收入在当地贫困线以下;

3、父母下岗或无稳定经济来源;

4、孤儿、单亲家庭或父母残疾;

5、有其他特殊困难。

第八条 评选比例及分配:

根据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名额,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综合考虑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和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做出分配计划,报请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系班级。

第九条 申请时间和申请程序:

每年 9 月中旬,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提出申请,并向本班辅导员递交申请材料(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连续申请,但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辅导员组织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有关材料报各系评审工作小组,各系评审工作小组审核(初审)候选学生,形成初审意见,确定本系拟推荐获奖学生名单,系内公示无异议后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复审)各系拟推荐学生名单,确定最终人选后报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无异议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复。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需提供材料:

1、申请国家奖学金者需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需提交《石家庄城市经济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石家庄城市经济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石家庄城市经济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3、申请国家助学金需提交《石家庄城市经济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石家庄城市经济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石家庄城市经济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4、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需提供上一学年度两学期成绩单(加盖教务处章和系章);

5、上一学年度学习成绩专业名次单(辅导员签名、加盖系章);

6、上一学年度综合素质测评名次单(辅导员签名、加盖系章);

7、辅导员如实撰写推荐理由,并签字盖章。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经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复后,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下达各系,并提供给学院财务处,财务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及时将奖励、资助资金发放到学生本人银行卡中。获国家奖学金者由学院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一条 评审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评审资格,已获奖的则追回全部奖、助学金,取消其今后参评资格,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另选他人递补。

国家奖、助学金获得者在资助期间如有违纪行为或超常消费者,学院将取消该生国家奖、助学金资格,并另选他人递补。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和评审工作程序,实施严格公示与监督制度,学院和各系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第十三条 国家奖、助学金获得者的责任和义务:

1、国家奖、助学金获得者要遵纪守法,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努力上进,刻苦学习,全面提升自身素质。

2、国家奖、助学金获得者有义务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 2019年 7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同时《石家庄城市经济职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废止。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