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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石家庄城市经济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发表时间:2021-12-23 10:40:00   次浏览

石家庄城市经济职业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掌握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情况,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合理分配资助资源,有效地落实国家和学校的资助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冀财教〔2017〕1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和生活的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正式在籍在校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量化评价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原则,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系部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系副主任为组长,各班级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要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类。认定时采取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量化评价和其在校生活表现的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建档立卡学生直接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第九条  家庭经济状况量化评价指标:

特别困难:一个及以上A类情况选项;无A类情况,两个及以上B类情况选项;

困难:一个B类情况选项;无B类情况选项,三个及以上C类情况;

一般困难:一个或两个C类情况选项;

第十条  民主评议主要测评点:

(一)在校生活节俭,衣着朴素,无铺张浪费、不崇尚名牌产品等行为;

(二)不购买和使用高档奢侈品,无高消费,乱消费现象;

(三)不出入娱乐场所,不沉迷网络,无夜不归宿行为;

(四)不经常校外聚餐,不浪费饭菜和宿舍水电行为;

(五)将所获的奖助学金和助学贷款用于必要的学习和生活开支;

第十一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者,取消其认定资格。

(一)购买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电子产品(单价超过2000元)等;

(二)购买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首饰(单价超过1000元)等;

(三)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四)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娱乐场所的;

(五)有其它高消费或奢侈性消费行为的;

(六)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七)恶意拖欠学费的,或不主动寻求助学贷款等方式及时解决的;

(八)有违反校规校纪、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材料

第十二条  参加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必须提交的材料有:《石家庄城市经济职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石家庄城市经济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各项表格可在学生工作处网站上下载。

第十三条  需要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石家庄城市经济职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认定辅助证明材料:

(一)属于城镇或农村低保户者,须出具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民政部门公章。

(二)孤儿、烈士子女、单亲家庭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须由当地民政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三)本人或父母为残疾人或有重病在身,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须提供县(市)以上民政部门或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

(四)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学生本人突遭事故变故造成经济困难者,须由乡镇(街道)及以上政府或民政部门核实证明,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安排在每年9月份进行,次年9月份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每年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石家庄城市经济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每学年结束之前,学院向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发放《石家庄城市经济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也可自行从学院学生工作处网站上下载。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二)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石家庄城市经济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收集《石家庄城市经济职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三)认定评议小组根据量化评价标准确定的困难等级,结合学生的实际在校生活表现、日常消费等行为进行比对,通过民主评议确定初步的困难等级,并由组长给出建议,报各系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各系(部)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各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本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以适当的方式在本系部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向本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工作组要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各系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认定结果无异议后,各系(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并将本系部认定的困难学生名单(纸质版和电子版)和经系部审核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着量化评价标准和民主评议表)提交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资助中心进行审核认定,并建立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第六章 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  加强对已认定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管理,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更新,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各系(部)每学年应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要不定期地随机抽查一定比例的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受到资助,励志成才,回报母校,回报社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