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防范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机构设置 > 管理机构 > 安全稳定处 > 治安防范

石家庄城市经济职业学院校园治安管理条例

发表时间:2019-09-26 09:05:49   次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保证学院教学工作正常开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涉及校园安全的管理内容。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学院安全稳定处是学院安全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

第四条 学院其他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

第四章 管理规定

第五条 学院实行半封闭管理。在晚自习时间及每晚10点至次日晨6点时段,学院对学生实行封闭,闭校时间学生不得擅自进出校门。

第六条 学院各教学用房实行相应的楼禁制度。除教学、实验、阅览等活动需要而开放外,其它时间实行楼禁,学生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楼禁时间出入。

第七条 学生宿舍楼按男女生分楼住宿管理,异性禁止入内。上课和晚自习时间学生宿舍实行楼禁。楼禁时间内,寄宿生因特殊原因需要进出的,须经宿舍管理老师同意并进行登记。

第八条 学院对重点部位(如学生宿舍、财务室、餐饮中心、浴室、仪器器材室、实验室、档案室、图书馆等)应加强监管,重点部位的管理员为该部位的安全责任人,应针对本部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防火、防盗和其它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有技防(报警器、灭火器等)配置的部位,管理人员还应注意保护安全装置,保持其良好的工作性能,防范安全事故,保证钱物安全。

第九条 全院师生员工有责任维护校园正常工作、教学秩序。不引带外人进校游玩和挤占学生的活动场所进行活动,避免产生磨擦、纠纷。学生进出校门应凭借请假条,服从门卫管理,不准硬闯门岗,借机生事,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第十条 学院、系部、年级、班级开展各项文化、娱乐、体育、联欢等活动和演出,师生应积极参加,但不得随意引带校外人员进校观看,避免发生意外纠纷,影响学院治安秩序。

第十一条 各部门的临时雇佣人员,必须持身份证与学院签订用工合同。学院按照《河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临时工及其家属进行登记,配合公安机关进行管理。临时工及其亲属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院制度。

第十二条 因学院的教育、教学、教研工作需要组织学生外出活动的,应由校相关处报请院长批准后才能组织出行。外出活动的责任人和组织者,必须确保学生在活动全过程的安全,并共同对活动安全负责。班级不能组织外出活动。

第十三条 师生外出活动及节、假日回家、返校,应注意交通安全。不得乘坐无牌无证车、船,不搭乘柴三机、农用车等非客运车辆。不得无证驾驶车辆,路上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第十四条 寄宿生应在学院餐饮中心就餐,应注意饮食卫生,防止病从口入,防止食物中毒。全院师生员工有责任做好个人和环境卫生,防止疾病的流行和传播。

第十五条 除学院组织之外,学生要求集会的,必须经学生会向学院提出申请,批准后才能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学生会与学院相关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到场维持好集会秩序,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教职员工不准私自带领或组织学生下河游泳和远足、旅游,不得涉足黄、赌、毒场所活动。严禁师生参与社会帮派组织活动。严禁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

第十六条 进入学院的各种车辆执行《学院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十七条 对违反办管理制度及学院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由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承担责任;对造成学院财产损失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学院移交法律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全稳定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