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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城市经济职业学院大型活动申报制度

发表时间:2018-12-28 15:00:17   次浏览


一、为进一步加强对我院各种大型活动的管理及领导,确保大型活动中师生的安全,根据石家庄市公安局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的大型活动是由本院各部门、社团或学生组织开展的参加人数较多的集会或集体性活动。本院教职工100人以上的活动,有校外人员参加的人数200人以上的活动,一般视为大型活动。

三、举办大型活动的申请和批准:

1)举办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举行

2)下列活动的组织举办不需申请:根据学校党委或行政决定而举行的大型活动;某部门根据经学校批准的工作计划而举办的大型活动;根据教学计划安排的大型活动。

3)涉及教学场地的活动由教务处、学生处、校团委、相关系(部)审批,如存在安全隐患需保卫人员协助时,审批部门需及时与后勤处协调。不涉及教学场地只利用学校公共场地的活动,除向主管部门报批外还要向后勤处报批。有校外人员参加的人数200人以上的活动,安全工作处要按程序向公安机关报批,公安机关不批准举办,不得私自举办。

4)申请举办大型活动的主办者必须在举办日期的7个工作日前向主管部门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说明大型活动的目的,方式、人数、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单位和联系办法等,邀请校外人员参加的,必须注明受邀人员的基本情况。

5)主管部门在接到举办大型活动的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活动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要求举办大型活动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尽快审查决定许可或不许可。

6)申请举办大型活动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可以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同举办大型活动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

7)主管部门认为按申请的时间、地点举办的大型活动,将会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学习和生活秩序的,在决定许可时或许可后,可以变更举办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8)大型活动的主办者可以撤回申请或决定取消大型活动。取消活动的,其负责人应当及时告知主管部门及预定的参加者,参加人已经集合的,主办者及其负责人应负责做好人员解散工作。

9)主管机关根据职责范围接受并审批申请,重大活动应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方可批复。经主管部门审批的大型活动,由主管部门报办公室、后勤处备案。主管部门对活动的举行负有监督责任。

四、举办大型活动的组织原则:

1)组织大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学校、社会或他人的利益。

2)根据“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活动的主办者及其负责人对活动全过程及人员安全负有全面责任。

3)凡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学习和生活秩序的,安全没有保障的大型活动不得举办。已经举办的,在举办过程中产生上述情形的,学校保卫部门、主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活动的主办者及其负责人应予配合,服从管理。

4)不得在学院食堂后厨、微机室、图书馆、电教室等重点场所及办公场所举办大型活动。

5)申请在校外举办大型活动,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办公室、安全工作处向有关政府、有关机关或公安部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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