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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城市经济职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发表时间:2018-12-28 14:55:13   次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消防安全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安全、保护学院公共财产安全,保障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河北省学校消防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石家庄城市经济职业学院所属二级学院、处室和个人(指全体师生员工),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学院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职能部门与各单位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分级责任制。 

第四条  各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学院消防安全、保护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灭火的义务。

各单位尤其是安全工作处、学生处、现教中心、教务处等有关部门,都有向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  各单位要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工作的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措施,健全消防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保障消防安全工作与学院建设和发展相适应。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根据《河北省学校消防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学院消防工作由院长领导。主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院级领导和安全工作处长为学院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人,具体负责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工作。

第八条  学院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是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设组长一人,由院长担任。副组长两人,由主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院级领导和安全工作处处长担任。委员由各单位分管保卫工作的领导、安全工作处负责消防安全的人员组成。

第九条  安全工作处为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专职机构。学院应在安全工作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学院日常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应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小组,组长由本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兼任。下设12名兼职消防安全员。

第十一条  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安全工作原则,全院实行三级领导负责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即院级、分院级、处级。

 

第三章  各级消防安全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二条  作为学院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的组织与实施,对学院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领导工作日程。根据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的实际需要,逐步增加消防经费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消防设施建设,提高装备水平。

第十三条  院级主管消防安全负责人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颁布的消防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及有关消防工作的文件、指示。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领导工作的议事日程,做到“六同”(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2、主持学院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督促、检查消防安全工作。

3、每学期向学院党政领导汇报一次消防安全工作,每年向全院职工讲评一次消防安全工作。

4、负责对消防安全工作奖惩的审批。

5、主持全院性的消防安全会议和消防安全演习。

6、召集有关部门研究整改重大火险隐患。

第十四条  学院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法令及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

2、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3、部署、总结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4、研究重大火险隐患整改。

5、督促、检查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6、贯彻执行奖惩办法。

7、评选全年消防安全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五条  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安排消防安全工作。

2、对本单位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3、组织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研究整改火险隐患。

4、领导和组织义务消防队的活动,不断提高消防安全、灭火技术。

5、对所属单位和人员提出消防安全工作的奖惩意见。

6、向学院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院级其它领导,要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发动群众搞好消防安全宣传、安全检查、整改工作,贯彻执行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学院各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的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及上级消防安全管理部门颁布和制定的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法令等指示精神。

2、督促检查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每季度组织一次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自检。

3、经常向本单位教职工、学生及来校暂住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4、积极组织和参加本部门义务消防队的学习和训练。

5、负责向学院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报告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和事故情况。

6、负责召集本部门有关人员研究解决隐患漏洞,无力解决的要及时上报。

7、制止一切违反消防安全法规的行为。

8、提出对奖惩人员的处理意见。

9、报告本部门消防器材的添置计划。

第十八条  学院各单位的其它领导,要在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组织群众搞好消防安全宣传、安全检查、整改工作,贯彻执行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  室、教研室、实训室消防安全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院、二级学院消防安全制度,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并做到“六同”。

2、对本单位的教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对重点部位、特殊工种人员要建立训练考核制度。

3、管理好本单位的消防器材。

4、发生事故和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工作处,并协助查清情况。

5、临时用火和新设火点要向安全工作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或使用。

6、积极组织和参加义务消防队的学习和训练。

7、制止一切违反消防规定的行为。

8、负责组织群众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研究解决火险隐患。

9、定期总结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条   室其它领导要认真贯彻执行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各种隐患漏洞,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搞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一条  班组消防安全负责人职责

1、负责本班、组的消防安全,具体贯彻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带头遵守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

2、对本班、组的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安全及灭火常识。

3、管理好本班、组的明火点、电气设备和各种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4、坚持日检查制度,发生事故和问题及时解决或上报。

5、指定专人保管好消防器材,使之保持完好状态。

6、工作和实验中,发现电气设备不正常运行的要坚持停止使用,进行检修。

7、发现起火要积极组织扑救,并立即报警。

第二十二条  安全工作处消防安全员职责

1、建立健全学院消防安全档案,全面掌握学院消防基本情况。

2、贯彻执行各项消防法规和上级有关指示,监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制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组织开展对全院师生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指导基层消防安全,组织开展自防自救训练。

4、组织全院性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日巡视月检查和重大活动及节假日消防安全检查工作。通过检查,了解各级领导和师生员工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各项消防法规和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火灾隐患情况、消防器材的设置及保管维修情况等。

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督促隐患单位限期整改,必要时经学院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批准向隐患单位下发《火险隐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5、定期向学院主管领导汇报学院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6、提出全院年度消防器材预算,负责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购置、配备、检查、更换及维护工作,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7、对学院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情况进行监督,并参与验收工作。对全院用火用电和化学危险物品、放射物品的使用储存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8、对各单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并组织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9、在所有院级重点防火部位设置重点防火标志,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实行严格管理。

10、组织师生员工和义务消防队员扑救初起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和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追查火灾事故,调查起火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11、根据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向学院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提交消防安全奖惩意见,执行学院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决定。

12、负责审批全院明火点、各种临时用火。

13、做好公安消防机构和学院各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重点岗位人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守则

第二十三条  电工消防安全责任制

1、必须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后,发给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

2、在安装和维修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3、对于违反电器管理规定的人和行为,电工有权进行制止,并报有关部门。

4、在变电室内不准会客。

5、值班电工不得喝酒,不准擅离职守。

6、电器设备、线路如发生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并及时做好记录,报告领导。

7、变电室内不准堆放易燃易爆和其它物品。

8、因工作需要安装临时电路,要符合安全规定,用完后要立即拆除。

9、每年雷雨季节到来之前要认真检查一次避雷设备,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维修。

第二十四条  木工消防安全责任制;

1、工作间禁止吸烟。

2、工作时间的锯沫和刨花必须在下班前清扫干净。

3、工作间内不得搭设火炉。

4、各种木工电动设备必须保持正常运转,符合用电要求。

5、不得让非木工人员操作木工电动设备。

6、不准擅自挪动和安装电器设备。

7、工作间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8、每日下班前必须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熄灭火源,切断电源。

第二十五条  电、气焊工消防安全责任制

1、电气焊工必须经过考核,发给操作证方可操作。

2、五级以上大风天不能露天进行焊接作业。

3、盛过易燃液体和气体的容器,在焊接和切割前必须认真检查和清洗。

4、气焊现场周围十米之内不准有明火,不准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品。

5、在二楼以上房间作业时要严防火花从缝隙串入楼下或地板内造成火险隐患。

6、在要害和危险部位作业时必须经过主管单位和领导同意并配备好消防器材。

7、乙炔发生器与氧气瓶应保持五米距离,二者与焊点保持十米距离。

8、作业结束后,要严格检查现场,确认无火种后方可离开。

9、认真遵守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

10、焊接工具必须好使用,经常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11、不得在高压线下面进行焊接作业。

第二十六条  司炉工消防安全责任制:

1、必须过经过考试合格领取司炉证后才能进行操作。

2、认真遵守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

3、工作时间禁止喝酒、睡觉、玩耍、擅离职守。

4、各种仪表、阀门必须安全有效。

5、锅炉房内禁止堆放易燃物和烘烤衣物。

6、认真洗煤,确认无雷管等爆炸物后才能向炉内上煤。

7、锅炉房内不准会客。

8、清除的炉灰必须用水浸灭后倒入指定地点。

第二十七条  汽车驾驶员消防安全责任制

1、车辆停放在库内必须关闭电源开关,检查油箱及管路是否漏油,发现问题及时排除。

2、给车辆加油时,必须将车熄火,不准在加油站维修车辆或做与加油无关的事。

3、运输化学危险物品时,认真执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4、坚持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查制度。

5、汽车油路发生故障时,不准滴流行车。

6、车上必须装备消防器材,并会使用。

7、必须使用喷灯时,要先检查气化器、油路接头、油箱底壳有无漏油方可进行。

8、用汽油和其它易燃溶液刷洗发动机时,汽车必须熄火,将电源火线拆掉,禁用铁刷子刷车。

第二十八条  仓库保管员消防安全责任制

1、库房内物品要分类保管,不得超贮,不得混放。

2、仓库内外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3、库内物品要堆放整齐,易燃、易爆、可燃物品要分库贮存,并留有畅通的消防通道。

4、物品与照明设备和电门开关要保证足够的间距,一般不得小于30厘米。

5、库内禁止外来人逗留和住人。

6、库内禁止吸烟,不准生火炉。

7、库内如要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经领导和安全工作处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

8、仓库内的消防器材要爱护保养,并会使用。

9、下班前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报告领导。

10、熟知物资的运输、储存、保管、使用的方法和常识,认真遵守国家颁布的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

第二十九条  食堂炊事管理人员消防安全责任制:

1、食堂炊事管理人员应对所有用火设备经常进行检查和维修。

2、炉灶前要保持清洁,不准乱堆乱放易燃物。

3、操作间内,不许存放液化气罐,不许使用移动炉具,液化气管道附近不许使用明火。

4、配电盘内外禁放一切物品。

5、在烹调时,不要把油溅到外面,以免发生火灾。

6、对于食堂的用火部位要分工负责,做到有火有人,火灭人走。

7、使用液化所罐时,必须统一安装管道,集中存放液化气罐,并与操作间分离。

第三十条   值班、巡逻、值宿人员消防安全责任制

1、按时到岗值班值宿,不得擅离岗位。

2、值班时间内不得饮酒、脱岗、睡岗。

3、不许将亲友滞留在值班、值宿的岗位范围。

4、对负责的范围内要经常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

5、了解值班、值宿部位的火灾危险性,做到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

第三十一条  全院人员消防安全守则

1、提高消防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

2、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汇报,并有权制止违反消防制度的一切行为。

3、要教育家属子女,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4、任何人均不得私自存放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

5、在校园内动用明火一律要经安全工作处审批,不准在校园内随意放火。

6、维护和管理好本单位的消防器材,不得挪用和损坏。

7、五级风以上的天气不准在校园内吸烟。

8、严禁在禁止烟火的区域内吸烟。

9、不准乱扔烟头。

10、不准乱倒液化残液。

11、全院人员都应达到四懂四会,实行定期考核(懂得岗位火灾的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懂得逃生疏散的方法。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

第三十三条   义务消防队员消防安全守则

1、认真贯彻执行全校消防安全制度。

2、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3、维护保养好消防器材和设备。

4、制止和劝阻违反消防制度的一切行为。

5、积极参加义务消防队活动,努力学习消防知识,提高灭火技能。

 

第五章   重点部位消防安全制度

第三十四条  室内公众场所消防安全制度:

1、室内公众场所的安全门、疏散过道严禁堆放物品。人员聚焦时安全门严禁上锁。

2、会议厅内严禁添加临时座位,以利紧急情况下人员疏散。

3、放映室内禁止吸烟及使用明火。

4、增加临时照明设备不准超负荷,用完立即拆除。

5、室内公众活动场所使用完毕后要认真检查,切断电源。

6、室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品。

7、不准乱拉乱扯电线和擅自增加电器设备。

8、爱护保养好消防器材,并会使用。

9、悬挂的灯具距幕布、道具、布景等易燃物品不小于40厘米,易发热的电气设备要安排在耐高温的基础上。

第三十五条   图书馆、档案室、实训室、微机室、广播站、现教中心、电教室消防安全制度:

1、馆、室内禁止吸烟。

2、电门开关和照明设备与书架、资料、档案柜必须保持一定距离,不准用绳线斜拉电灯。

3、禁止在馆、室内使用电炉、火炉、煤气等炉具。

4、禁止乱拉乱扯电线和擅自增加照明设备。

5、馆、室内要及时清除垃圾、废纸、禁止焚烧废纸,不准堆放其它易燃物品。

6、馆、室内如要动用明火作业,须经主管领导和安全工作处批准。

7、每天下班前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报告领导。

8、爱护保养好消防器材,并会使用。

第三十六条  教材科消防安全制度

1、书库间内禁止吸烟。

2、不准乱拉乱扯电线和擅自安装电器设备。

3、及时清理油污和纸屑,油布、油手套,其它易燃品必须放在安全地点保管。

4、电器设备和电门开关处不准堆放任何物品。

5、生产时需用的易燃品必须做到用多少领多少,一天一领。剩余的易燃品当日必须送回库房。

6、纸张及印刷品要堆放整齐,通道要畅通无阻。

7、上下班前认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报告领导。

8、爱护和保养好消防器材,并会使用。

第三十七条  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品、可燃易燃气体钢瓶消防安全制度

1、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买进后立即入库,不准随地存放。

2、保管人员必须按国家和消防部门的规定保管,不准超量,不准混放。

3、使用多少领多少,特殊情况有少量剩余的要加封存放,上锁保管。

4、长期不用或过期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不要乱扔乱放,要统一处理。

5、领用的易燃易爆物品要指定两人负责保管,账目要清楚无误。

6、领用的易燃易爆、剧毒药品须报安全工作处备案。

第三十八条  汽车库消防安全制度

1、库内不准长明灯,不准乱拉乱扯电线和擅自安装电气设备。

2、库内不准安放砂轮,电钻等电气设备。

3、库内不准生火炉,每日下班时必须切断电源。

4、不准在车库内使用气、电焊和喷灯等明火作业。

5、车库内禁止存放私人物品和易燃物。

6、禁止油罐车和液化气罐车同其它车辆停放在同一车库内。

7、车库重地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和工具、设专用棚架,有专人保养。

第三十九条  单身教职工宿舍、学生宿舍、卫生所消防安全制度

1、本院教职工、学生和外来进修、培训人员必须遵守宿舍的住宿规定。

2、严禁在寝室、走廊、厕所内焚烧废纸等杂物。

3、任何人不准使用煤油炉、电炉等炉具和其他电热设备。

4、严禁住宿人员私自拉扯电线、安装电灯。

5、禁止在宿舍内鸣放鞭炮。

6、不准随意开关电源总闸和分闸。

 

第六章  消防安全教育、检查、奖惩制度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教育制度

1、新进教职员工上岗前要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2、新生入学时要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3、外来学习和来院施工人员,必须对其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4、发生火灾后要开现场会,使领导和群众受到教育。

5、根据季节特点开展春防、夏防、冬防教育。

6、每年普及一次消防常识。

7、特殊工种都要经过专门消防知识学习。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1、坚持三级检查制度;院、二级学院、处室每月安全检查一次,实训室每周安全检查一次。

2、法定节日及寒、暑假必须进行全院消防安全大检查。

3、发生火灾后要进行安全大检查。

4、春防、夏防、冬防要开展重点部位大检查。

5、要建立重大火险立案制度,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有文字记载。

第四十二条   消防器材和设施的管理制度

1、灭火器是消防安全专用器具,必须爱护、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作为它用或损坏。

2、不准用消防栓、水带、水枪等专用设备和工具打扫卫生。

3、消防器材要按期进行检查和检修,保证完好有效。

4、不准随便拆除消防设备。

5、消防器材要落实保管人员。

6、严禁改、接室外消防栓,严禁用消防栓浇树、浇花或移作它用。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工作奖惩制度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学院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1、受奖励和表彰的消防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条件:

①及时发现火险火情,及时报警,避免火灾发生者。

②勇敢顽强,积极扑救火灾者。

③发现重大火险隐患并积极建议整改取得效果者。

④重视消防安全工作,积极宣传教育群众,熟练掌握防、灭火知识,消防安全工作成绩显著者。

⑤敢于检举破坏消防设施的人和事者。

⑥在消防安全工作上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义务消防队。

2、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者,将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①故意损坏消防器材和破坏设备者要按价赔偿,并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理。

②不准随便使用电热器,违者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③违反规定造成火灾事故者,视其情节,按国家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条款的规定处理。

④随便在禁止烟火的区域里吸烟、动火者,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罚款和通报批评,态度不好者给予纪律处分。

⑤私自乱拉乱扯电线,破坏或私自增加电器设备者,按有关规定予以罚款。

⑥较严重地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有关部门已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后而拒不执行者,除按章罚款外,还要通报批评,写出书面检查。

⑦对于违反其它消防安全制度者,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处理。

第四十四条  此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此条例由学院安全工作处负责解释。

 

石家庄城市经济职业学院

安全工作处

2017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