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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城市经济职业学院外来人员及车辆出入校门管理规定

发表时间:2018-12-28 14:53:45   次浏览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管理,维护校园秩序,规范校门安全保卫工作,为学院教学、管理工作及师生的工作、学习、生活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门实行凭磁卡出入。

第三条 校外人员进入学院,应持本人工作单位介绍信或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军官证等有效证件,向门卫说明入校原因,征得门卫同意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学院。进入办公楼的外来人员,必须通过门岗进行电话联系,经被访者确认、同意,填写《会客登记单》后方可进入。

第四条 严禁校外闲杂人员进入学院游玩,严禁宠物入校,严禁小商小贩及推销人员入内。没有有效证件或来院目的不明者,谢绝入校

第五条 凡在院内举办各种类型的有校外人员参加的会议、培训、考试、学术报告、文体联谊等活动的,主办单位应提前将日程或计划报保卫处,在落实相应安全措施后,有关校外人员方可进入学院。

第六条 院内机动车辆凭证和智能磁卡出入校门;外来机动车辆出入校门时,应主动出示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等有效证件并接受门卫检查和询问,经同意、登记、换证后方可出入学院。

第七条 下列人员及其车辆进入学院时可免予登记:

(一)院外人员在本院教职工带领下进入学院可免予登记。

(二)上级机关或外单位工作人员因公来院,院内有关单位事先通知安全工作部门的,经门卫查实后,可免予登记进入学院。

(三)来学院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等,不受上述规定限制,门卫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安全工作处。

第八条 骑自行车、电动车出入校门时,应主动下车推行并出示有效证件,接受检查,对来历不明或证照不全的自行车、电动车,门卫可以暂扣,经院安全工作部门或公安机关调查后,依法处理。

第九条 携带公物或私人大件物品出门时,须交验本单位和有关部门签发的持物出门证,并主动接受门卫的查询。

第十条 严禁出租车入内,特殊情况必须经门卫同意或请示处领导。

第十一条 住在院内的人员外出时,应在2230前返回学院来访人员应在22:00前离开学院,须出示有效证件,经门卫同意并登记后方可进出校门。

第十二条 凡依照本规定进入学院的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凡违反以上规定者,由学院安全工作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无理取闹、干扰门卫正常工作者,门卫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交安全工作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遇到紧急情况或上级统一部署时,出入制度暂按学院要求与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安全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