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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城市经济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

发表时间:2018-03-23 14:46:00   次浏览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

(试行)

为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帮助在校生,尤其是特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增强学生树立自立自强观念,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上进,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办法和精神,特制定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

贷款对象为我校普通全日制专科生(含高职生)在读特贫困学生。

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

1、石家庄城市经济职业学院注册学生;

2、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基本生活费、住宿费);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5、学习成绩较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6、能依法签订贷款合同,具有身份证、学生证和有效联系方式;

7、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在贷款银行开立活期帐户;

8、符合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和年限

1、贷款总额=学费+住宿费;

2、用于学费、住宿费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收取标准;原则上以贷学费为主。经办银行负责最后确定贷款学生的实际发放金额。

3、申请放款年限累计不超过学制。

四、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时间及程序

(一)学校及经办银行原则在每学年开学(新生报到入学后)集中审批一次,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

(二)申请程序:

1、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贷款书面申请;

2、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借款的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学生证及复印件,父母亲身份证的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

3、提供《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4、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由学院审核同意后填写《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由学院签署意见并盖章;

6、学院将审核同意贷款材料汇总后报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

7、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对学院上报的贷款材料进行资格复审后,报送经办银行审批;

8、经银行审批同意贷款的学生,应签订合同和借款借据,方可按合同发放贷款。

五、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及时间

1、由经办银行批准的国家助学贷款中的学费、住宿费贷款由银行按学年划入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储蓄帐户后,再划入学校指定的帐户,学生不得提取现金。

2、学费、住宿费的放款时间原则上定在每年的9月15日。生活费按年发放定在每年的9月15日;按季发放定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按月发放定在每月的15日。

六、国家助学贷款期限、利率和贴息

1、国家助学贷款经银行根据学生申请,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具体每笔贷款期限由学生本人提出,经办银行认可。

2、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对提前归还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收取借款日至还款日之间的正常利息。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或计息方法变更,再按规定执行。

3、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的还贷负担,对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贷款学生在学校所要求的学制学习期间的贷款利息100%由财政支付,毕业或超过学制后的贷款利息由学生100%支付。贷款学生毕业或超过学制后的贷款利息计算时间,原则上本、专科生为毕业或超过学制当年7月1日,研究生为毕业或超过学制当年4月1日。

4、若贷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贷款学生需向经办银行和学校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经确认后继续按在校学生给予财政贴息。

七、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及时间

贷款学生毕业前如未还清本金及利息的,在毕业前要与银行办理确认手续。如不办理贷款确认手续,学校不能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贷款学生应在约定的还贷日期前,将贷款本金和利息存入原开设的活期储蓄帐户内,贷款银行在约定的还贷日主动从帐户中扣收。具体的还贷方式有以下几种:

1、一次还清

(1)贷款学生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自动退学或出国(出境)留学、定居者,必须在离校、离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2)鼓励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或毕业后提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

2、分次还清,还款方式为按所签合同分期还本付息。

3、贷款学生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标准罚息。对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其接收单位或工作单位负有协助经办银行按期催收贷款的义务。

4、贷款学生被学校开除、经学校同意休学或退学的,贷款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应督促学生本人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学生在校期间死亡的,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要及时通知经办银行,贷款学生毕业后死亡的,由其父母或亲属及时通知经办银行。

5、贷款学生确实因经济困难无法在贷款合同期内全部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时,可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展期,经办银行同意后可按规定展期。

6、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时间原则上约定于每年的11月15日前。

八、国家助学贷款的停发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贷款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

1、贷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2、贷款学生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学校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3、贷款学生中途退学、被学校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4、贷款学生无法完成学业的;

5、贷款学生被宣告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的。

、见证人及信息管理

1、见证人原则上由辅导员、年级主任等教师担任,负责了解贷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及核实,向管理部门及贷款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的最新有效通讯方式。

2、建立贷款学生信用登记制度。在每学期开学前学校将会同经办银行、主管部门以学院、专业为单位,依法在媒体上公布违约借款学生的有关信息。

3、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的计算机管理,配合经办银行建立学生个人信用档案。

4、要求贷款学生毕业后每年至少与经办银行、学校、见证人其中的一位联系一次,提供最新通讯方式的承诺。

5、将学生贷款的相关信息纳入其个人档案;在就业报到的有关证件中载明国家助学贷款相关信息。

6、各学院要按照要求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贷款学生的管理及信用教育,在每学期开学后,提供贷款学生上一学期学习成绩、表现等情况;在放贷期间因工作不负责任,贷款无法追回的,将由责任人承担一定责任。

十、本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