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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城市经济职业学院贫困生认定办法

发表时间:2018-03-23 14:44:00   次浏览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管理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高等学校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文件)和河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注册在籍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均可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合理确定认定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采取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认定办法。

     第四条 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减免学费、社会资助、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以保证个人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所需。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做到资助与育人相结合,并合理保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隐私。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 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评议小组。学生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班级总人数的20%。评议小组在每学年开学时成立,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十条 根据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等情况,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特别困难

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且本人生活费用筹集都非常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作为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1、“建档立卡” 贫困户家庭子女;

2、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因公牺牲或致残军人等优抚对象子女或福利机构监护的学生;

3、家庭享受城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

4、五保户、特困户及其他仅靠政府救济的家庭的子女;

5、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家庭遭受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巨大损失,生活条件特别困难的;

6、父母双方均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直接经济来源,生活条件特别困难的;

7、父母长期身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巨大,无法承受经济压力的;

8、有其他与以上困难程度相类似的情况,能够提供材料证明的。

(二)困难

家庭无力负担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的基本生活费用无法得到充足保障,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作为认定为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1、家庭成员身患重大疾病,因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2、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重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3、家庭成员中有两名及以上子女正接受全日制非义务教育;

4、单亲或父母离异且未再婚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5、家庭所在地位于国家或省级贫困地区,家庭劳动人口少,经济来源少,生活条件困难的;

6、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或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困难的;

7、有其他与以上困难程度相类似的情况,能够提供材料证明的。

(三)一般困难

家庭无力全额负担学生的学费、住宿费,但能保障其基本生活费用,且学生在校期间生活相对其他一般同学较为困难的学生,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家庭经县级以上民政、扶贫等部门认定为贫困户的学生,必须全部纳入到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

     第十二条 因家庭经商、办厂等情况而导致的临时困难,或因建购房屋、购车等情况欠下大额债务导致无力供养学生完成学业的,不能作为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条件。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拥有或使用高档消费品,有高消费行为、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或有酗酒、沉迷网络娱乐等不良嗜好且经教育不改的;

2、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一般同学的平均生活水平,或消费行为明显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

3、获资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有较大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已经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条件的;

4、未实事求是地填报家庭经济情况和校内外受资助情况,弄虚作假、瞒报错报,或通过不当手段获得资助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在学年初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开展。

(一)学生本人申请。

1、初次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实填写,并向班级提交《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由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盖章确认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以及其它能够证明家庭困难的证明材料(如《低保证》、《特困证》等)。

2、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改善,可只提交《申请表》,不必再提交《调查表》。

3、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调查表》和《申请表》

4、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可在暑假前向所在学院申请领取《调查表》。

(二)班级评议。

1、班级评议小组依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调查表》和其它证明材料,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和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实际情况,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评议,并做好详细的民主评议记录,初步确定本班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初审。

2、班级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身患重大疾病、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三)学院初审。

1、学院对班级评议小组提交的评议结果进行认真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合适的方式在本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汇总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学生申请材料要真实完整,班级民主评议推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和评议小组组长的签述理由要准确、规范,表格所加盖的公章要齐全。

(四)学院审批。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提交的认定结果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学院审批。

     第十五条 公示期间,如师生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均可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复核和答复。如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建议二级学院做出调整或更正。 

                第五章 档案的建立和使用

      第十六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审核通过的《申请表》和《调查表》及认定结果进行汇总,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七条 认定结果审批后,学院按年度分班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材料(《申请表》、《调查表》和其它困难证明)进行归档管理,建立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由专人负责保管,保管人员要保护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档案内容。

      第十八条 被认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二级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并更新档案,并将认定调整情况及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更新。

         第六章 认定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审核。组织各学院每年定期对已认定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复核程序与认定程序相同),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受助资格;已发放资助的,必须限期全额退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应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家庭和个人目前存在的困难,教育和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做到既不隐藏不报,也不夸大虚报,积极申请认定,利用国家资助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一条 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及时将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告知学院;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主动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第二十二条 二级学院应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和学习状况进行实时关注,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重点扶助,努力改善其基本的学习和生活状况。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受助信息应及时做好档案登记,二级学院应在资助审核通过后两周内将情况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告知学生或学生家长。

     第二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积极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其它有偿资助,保证学费、住宿费的正常缴纳;申请贷款的学生须积极主动诚信还款,避免给学校和本人声誉带来损失。

     第二十五条 受助学生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

                   第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3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