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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公共卫生管理

发表时间:2018-11-02 14:56:11   次浏览

石家庄城市经济职业学院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环境卫生管理,给师生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促进我校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勤保障处为学校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配备人员,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校园环境卫生工作,主要包括校容校貌管理,卫生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校园公共场所和各单位的卫生管理,废弃物的清运和处理,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等内容。

第四条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是一项经常性、群众性的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应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不同形式,宣传国家和省、市有关环境与卫生管理的法规和科普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爱护校园、保护环境、讲究卫生的良好习惯。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境与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环境与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章  环境管理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所有广告、海报、消息等应一律张贴在广告栏内,严禁在校园墙壁、线杆灯柱等公共设施或树木上张贴广告、乱涂乱刻及钉挂物品。在校园内设置广告、标语牌、画廊、厨窗、标志牌等应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且应内容健康、用字规范、外型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有关单位要定期维护或者按期拆除。

第七条 因建设等需要挖沟破路、架杆走线、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或其它设施的,应提前报学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工地应当设置围挡和安全文明标识。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保持环境干净整洁。

第八条 禁止在校园内饲养家畜家禽、开荒种地。

第九条 禁止在校园内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须报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卫生管理及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环境卫生保洁服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负责。

第十二条 校内卫生的清扫保洁工作,按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校内道路、人行道、广场、花坛绿地等公共区域及生活区,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二)其它专有的卫生责任区由相应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校内道路及人行道、广场等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清扫,做到全天保洁,清扫作业应避开师生员工上下班()和人流高峰时间。绿地白色垃圾应全天保洁。对主要道路场所,应根据季节及时洒水除尘。

第十四条 在校内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倾倒污水、垃圾、粪便;

(三)乱扔烟蒂瓜果皮核、纸屑及包装纸盒、袋等废弃物;

(四)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五条 校内卫生创建、除四害、卫生宣传等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专业队伍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第十一条划分的责任,由各单位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卫生检查评比活动,表彰先进,督促落后。

第十七条 对现有卫生设施要及时进行维护、技术更新和改造,使之保持完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考虑三废的治理与卫生设施建设,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和使用。

第四章  废弃物清运与处理

第十八条 校内生活垃圾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地点收集和倾倒,并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在工程建设、维修和装修时应自行清运施工产生的垃圾。

第二十条 实训楼、教学实验及有关单位产生的易燃、有毒和含有放射性及危险性的废弃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和按规定进行回收,严禁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随处遗弃、倾倒。

第二十一条 清运垃圾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垃圾应及时清运,不得积存;

(二)装运现场必须清扫干净;

(三)采用封闭运输,不得沿途遗撒扬尘。

第二十二条 对垃圾箱()、垃圾收集站()应定期进行灭害消毒和清洗,防止污染环境和蚊蝇滋生,保持设施外观干净整洁。

第五章  表彰与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在校园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劝其改正。逾期未整改者,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第三方机构介入整改,所产生费用由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承担,同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凡在上级卫生检查工作中不达标或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