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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城市经济职业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9-09-26 09:05:00   次浏览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车辆行驶、停放,保障师生员工的通行安全,维护学院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高等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进入校园的行人、车辆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二、责任部门

安全稳定处

三、管理办法

1.本校在职、兼职教职工车辆及商户车辆须办理录入车辆识别系统

2.无识别系统的车辆(不含社会公共服务执勤车辆)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园,特殊情况需经安稳处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入。

3.进入学院的车辆禁止在校园内鸣笛、超速、逆向、超车或并行,不得在禁行区域行驶。进出校门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在校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10公里。

4.自行车、电动车等非机动车辆,须遵守学院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一般应靠道路右边骑行或推行,校园内骑行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骑车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

5.进入校内的机动车辆及非机动车辆一律按划定的停车位有序停放,校门口广场区域车辆严格按照学院规定的区域停放,严禁乱停乱放。大型活动举办方车辆或施工车辆等外单位车辆,由保卫科规定停车区域。

6.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安稳处接到报案后,应立即赶赴现场,了解掌握基本情况,同时通知其部门领导(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做好现场保护、秩序维护、信息报告等工作。对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涉外的交通事故,应立即通知所在地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处理。安稳处配合其部门领导(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四、违规处罚

1.携带大件私人物品出校,带离人须缴验相关证明手续,经门卫检查后登记备案后,给予放行。不配合门卫人员检查的车辆、人员一律禁止驶出校园;违反一者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处罚款50元;超过两次(含两次)以上的者罚款100元,同时将不允许该车或人员再进出校园。

2.在学院因超速、酒后驾驶等、不按照规定行驶,未造成事故或影响的,保卫科对该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罚款100元;造成事故及影响的,禁止该车辆进入学院,并按实际损失情况给及相应责任人处罚;情节严重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对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的外来车辆,保卫科应当拒绝其进入或责令其驶离学校,情节严重者,应将违规车辆和人员交公安部门处理。

4.对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的教职工及其家属车辆、商户车辆,每次罚款100元,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应将违规车辆和人员交公安部门处理。

5.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辆违章停放处罚管理

1)初次违章停放车辆,安稳处下发违章通知单。

2)违章停放车辆二次的人员,对其通报批评,并处罚款50元。

3)违章停放车辆三次以上(含三次)人员,对其罚款100元;若为机动车,该车及责任人在全院禁行10天,禁行时限期满,由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向安稳处提出申请解除禁行;若为非机动车,该车由安稳处暂时扣押,由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向安稳处提出申请后领取车辆。

五、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安全稳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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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稳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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